法律分析
民事判決書類型如下:1。第壹審程序的民事判決也稱壹審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的司法權。對於已經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應當在審理終結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經濟法規,按照普通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有關法律規定,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書面決定,解決其案件的實體問題。2.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也稱二審民事判決,是指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在對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的當事人上訴的有關民事案件或者經濟糾紛進行審理後,作出維持或者變更第壹審民事判決的裁定。3.審判監督程序民事判決書也稱再審民事判決書,是指人民法院發現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與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調解書確有錯誤後,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有關抗訴和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人民法院作出的重新確認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