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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的信怎麽寫

法律主觀性:

子女有繼承權,所以我國法律法規中有這樣規定的公民有繼承財產的權利,當然也有放棄財產的權利。如果因為某些情況或者原因要放棄財產繼承權,那麽放棄財產繼承權的聲明應該怎麽寫?首先,如果孩子放棄從父母那裏繼承的財產,那麽申請表要這樣寫,寫明人是XXX,性別,然後寫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現住址。然後我接著寫,我父親,或者我母親去世後留下了壹套位於哪個省市的房子,然後寫下了房子的權屬編號,包括房子的面積,然後分攤面積。那麽根據我國某相關法律法規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上述房屋有壹半是父親的遺產,而我是父親上述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之壹。申報人寫下是誰,然後在下面註明日期。第二,遺產分割後,如果他放棄繼承權,他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壹份財產的所有權。第三,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那麽這個繼承權就不能放棄。我們舉個例子。比如繼承人有贍養或者扶養義務的,在提出放棄繼承權後不能放棄繼承權,如果是以規避法定義務為條件的,因為放棄繼承權後不能履行這種法定義務,所以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在這裏是無效的。第四,繼承開始後,如果繼承人在遺產處置前沒有放棄繼承,則視為繼承人接受該遺產的繼承。第五,如果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如果是口頭表示,那麽放棄繼承權必須是本人承認或者有其他壹些非常充分的證據證明。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明放棄繼承。繼承人口頭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需要制作筆錄,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字,也是本法的效力。那麽,如果放棄不動產繼承權,需要公證確認放棄。第六,放棄繼承權,就不能有其他附加條件。第七,在遺產處置之前或者訴訟期間,如果繼承人對這個放棄繼承的決定反悔,那麽法院會根據他提出的壹個具體的理由來決定是否予以承認。遺產處置後,如果繼承人反悔放棄繼承,那麽這是不被認可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4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

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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