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藥費;醫院治療當事人交通事故創傷所必需的費用,應當根據憑據計算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必要的治療費用支付;
2.失去的時間;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收入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有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按交通事故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按生活費計算。自傷殘之月起,補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因殘疾需要配備補償功能的器具,按照通用器具費用計算殘疾器具費用;
5.交通費用;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6.住宿費;據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
7.財產的直接損失;車輛、物品、設施等。因交通事故損壞的,應當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折價賠償。牲畜失去使用價值或者因傷死亡的,應當折價補償。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流程:
1,發生交通事故後,及時報警,搶救傷員並確定傷殘等級,然後按標準索賠。報警後,交警部門會對交通事故進行認定,做出認定書。如果車有保險,也要及時報警,保護現場,同時保險公司確定車的定損賠償。具體賠償可以通過協議、調解、訴訟等程序進行;
2.公安機關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損害賠償的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調解;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從辦理喪事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調解;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經當事人、有關人員和調解員簽名並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發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由調解員簽名並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發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4.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壹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予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都要修復。如果無法修復,應該折價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
發生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