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僅是中國共產黨的偉大政治綱領,也是中國實現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宏偉目標。建設民主、文明、和諧、繁榮的社會主義中國需要法治的落地。法治的落地,意味著民主的立法制度、司法部門的法律制度、公平的市場資源配置制度、有效的監督制度。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筆者認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是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建立民主的立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公平的市場資源配置制度、嚴格的執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效的法律監督制度。同時,要培養壹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然而,最重要的是在國家的政治和經濟生活中建立法律至上的制度。無論什麽形式的社會,總有壹個至高無上的權威。如果公眾公認的最高權威不是法律,那麽這個社會絕對不是法治國家。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執政黨和領導人,都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這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前提。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建立完整的、良好的反映人民意誌、反映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法律體系;建立在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能嚴格遵守法律的制度。筆者認為,要實現這壹目標,當務之急是建立領導幹部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的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同時,要培養壹支公正、高素質的司法隊伍,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明確指出:“全黨同誌特別是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監督、支持和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推動各項工作在法治軌道上發展,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識到,法治精神的本質在於公民權利的實現,壹切都必須能夠保證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只有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於壹切的位置,才能確保法治的最終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