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破壞他人財物的,不構成犯罪的,最多拘留15天。故意損壞公共財物罪是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者任意損壞、侵占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制造事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是指以不合理的流氓手段勒索集市、商店的商品和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大量公私財物被強行奪取或者任意損毀、占用。造成惡劣影響,多次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產嚴重損失的,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界定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追逐、攔截、辱罵或者恐嚇他人,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收容人員,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情節輕微的,處1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者警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於破壞公共財產罪,情節輕微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時,責令行為人賠償損失。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