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用手抱住胡某某,然後將胡某某抱起扔到床上,並用身體壓住胡某某。掙紮中,胡某某拿起床頭櫃上放置的剪刀,紮在楊的額頭上。楊看到他流血後從床上站了起來。胡趁機沖進廚房,拿出菜刀。楊被迫離開現場。
第壹,楊的行為構成強奸罪。首先,楊違背了胡的意誌。楊某某與胡某某的關系僅為壹般認識關系,不存在特殊關系。胡某某不會同意與楊某某發生關系,隨後的反抗行為也證實了他的不同意。
其次,楊對胡使用了暴力。楊某某抱住胡某某,用身體壓住胡某某,並利用男子體力強行控制胡某某,使用暴力手段。
最後,楊是犯罪未遂。被楊某控制後,胡某激烈反抗,用剪刀刺傷楊某,並用菜刀威脅。楊被迫離開現場,沒有完成犯罪。不是楊不想完成犯罪,而是在胡的激烈反抗下,楊無法完成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
綜上,楊違背胡的意誌,采用脅迫手段與胡發生性關系,已構成強奸罪。
第二,胡某某刺傷楊某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無刑事責任的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人實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
楊某某是非法侵權,想強奸胡某某。胡某某是在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在反抗過程中,他為了制止楊某某的性侵行為,采取了刺傷不法侵害人楊某某額頭的行為。雖然造成了楊某受傷的後果,但胡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必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