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提前從本金中扣收貸款利息的,視為相應減少本金金額。
貸款人不得從金融機構吸收信貸資金或者吸收他人資金放貸牟利,不得對借款人逾期還款的利息部分計復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當地金融管理部門委托的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備案:
(壹)單筆貸款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
(二)累計貸款金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單筆貸款金額2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或者累計貸款金額5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且涉及出借人總數在30人以上的。
符合前款規定的,無需提交備案,借款人可以自願提交備案;借款人也可以提交還款備案。
鼓勵貸款人提交貸款信息備案。企業法人申請定向債券融資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在溫州市轄區內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經營狀況良好,具有支付融資本息的能力;
(三)融資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4)融資利率不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三倍;
(五)融資期限在壹年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企業和專業資產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定向集合基金管理人),可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和管理定向集合資金,投資於特定生產經營項目。每期募集資金的合格投資者不超過200人。
定向集合資金的投資方式可以由有關各方約定。定向募集資金的合格投資者享有募集合同約定的權益,承擔募集合同約定的風險。定向集合基金管理人募集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八倍,並由溫州市轄區內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金融機構托管。
除募集合同另有約定外,定向集合基金管理人對其募集的每只基金的投資比例不得低於10%。
定向募集資金應當用於募集時確定的生產經營項目。項目閑置資金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資本份額的合格投資者同意,可用於溫州市轄區內不超過六個月的短期民間借貸,但金額不得超過該期限定向集合資金總額的30%。定向集合資金及其收益應當獨立於管理人的自有財產。應當由非定向募集資金和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定向募集資金和財產強制執行。
各階段定向募集資金和財產應當獨立核算,各自承擔風險。定向債券融資企業和定向集合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並約定信息披露的時間和方式;按照約定履行披露企業經營狀況和募集資金使用信息的義務,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對定向債券融資企業和定向集合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