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案件應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支付。根據訴訟標的金額,分期收取:
(1)不足10000元的每件交付50元;
(2)超過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部分支付2.5%;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0%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支付每起離婚案件50元至300元;
3.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
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1.和解:糾紛雙方就民事糾紛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從而消除糾紛;
2.調解:由第三方(調解組織)對當時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和會談,從而解決糾紛。通過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力,但具有法律效力,類似於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3.仲裁:物業糾紛雙方達成仲裁協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機構本質上是民間組織,但其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可執行性;
4.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平等主體之間行使國家審判權,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糾紛;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費用的收費標準是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款按比例累計繳納。根據訴訟標的額,分段收取;支付每起離婚案件50元至300元;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