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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執行裁決不滿的人的補救措施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當我們對壹個案件的審判結果不滿意時,我們可以進行再審。那妳知道對裁定執行不服的人的救濟途徑嗎?為了幫助您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們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壹、救濟途徑公民不服法院判決時,對裁定執行不服的,有以下救濟途徑:

(1)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申請再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二。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救濟途徑《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特別提醒: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是可選的,這裏的行政復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用人單位為了拖延時間,壹般會選擇先復議後訴訟,勞動者為了節省時間,不應該復議而直接提起訴訟。

三、裁定駁回後再審如何救濟?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壹十條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因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百壹十壹條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報請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由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壹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第二百壹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以上就是給大家詳細介紹壹下針對執行裁定的救濟方式的相關知識。根據相關知識,對執行裁決有三種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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