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醫療費用: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期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為就醫或轉院治療而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5.住院夥食補助: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考醫療機構意見確定。7.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傷殘賠償金,自傷殘之日起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制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二)領導下級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和指示,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四)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事業;(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