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可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根據所有制性質和出資方式的不同,企業法人分為國家法人、集體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此外,還有普通法人和合資法人之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76條法人之設立,以取得利潤並分配予股東及其它投資者為目的者,為營利法人。
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
第81條營利事業法人應設置執行機構。
執行機關行使召開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條營利性法人設有監事會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法人職責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87條(非營利法人之定義)以公益或其它非營利為目的,不以投資人、創辦人或會員分配利潤者,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