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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廢舊電池貯存的法律法規

廢電池汙染防治技術

1.總則

為引導廢電池環境管理、處置和資源再生技術的發展,規範廢電池處置和資源再生行為,防止環境汙染,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制定本技術>政策。本技術>政策隨著社會經濟和技術水平的發展而適時修訂。廢電池汙染治理的重點是廢含汞電池、廢鎘鎳電池和廢鉛酸電池。逐步減少並最終消除原電池生產中汞的使用,安全、高效、低成本地收集、回收或安全處置廢棄鎘鎳電池、廢棄鉛酸電池及其他對環境有害的廢棄電池。廢氧化汞電池、廢鎳鎘電池和廢鉛酸電池屬於危險廢物,應按照危險廢物的相關法規和標準進行管理。

2.電池的生產和使用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氧化汞電池。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汞含量大於電池質量0.025%的鋅錳和堿性鋅錳電池;汞含量大於0.0001%的堿性鋅錳電池於2005年6月1日停止生產。逐步提高原電池中汞含量小於0.0001%的堿性鋅錳電池的比例;逐步減少膏狀電池的生產和銷售,最終淘汰膏狀電池。依靠技術進步,通過制定電池鎘、鉛最高含量標準,限制鎘、鉛等有害元素在電池中的使用。鼓勵發展鋰離子、鎳金屬氫化物電池(以下簡稱鎳氫電池)等可充電電池,替代鎘鎳可充電電池,減少鎘鎳電池的生產和使用,最終在民用市場上淘汰鎘鎳電池。

3.資源再生

廢舊充電電池和廢舊紐扣電池的資源再生廠按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的要求進行管理,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廢舊壹次電池和混合廢舊電池資源再生廠按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的要求進行管理,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運營。廢舊電池在資源再生過程之前的任何拆解、粉碎、分選過程都應在密閉結構中進行>:物料、廢氣必須凈化達標後排放。不允許人工或露天粉碎廢電池,防止廢電池中有害物質無組織排放或逃逸,造成>二次汙染。鼓勵開展廢舊電池資源回收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濟高效的廢舊電池資源回收工藝,提高廢舊電池資源回收利用率。

處理它

對於已經收集且目前沒有經濟有效的回收手段的壹次或混合廢電池,可按照危險廢物安全處置和貯存的要求進行安全填埋或貯存。在沒有危險廢物安全填埋的地區,可以按照危險廢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設專門的填埋單元,或者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要求建設專門的廢電池貯存設施,將廢電池裝入塑料容器進行填埋處置或者貯存在專門的設施中。使用的塑料容器應具有耐腐蝕、耐壓和密封的特性,且必須完好無損,填埋處置還應滿足填埋作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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