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的存在是認定和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重要前提。是否全職工作,是否領取報酬等。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重要證據。但是,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並不是確定勞動關系的唯壹標準。司法實踐中,我們往往從是否接受單位的管理、是否按照單位的指令從事有償工作、勞動者的工作是否屬於單位業務的壹部分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中國的人民、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第七條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1。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建立勞動關系的。(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法律客觀性:
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