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壹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被告人莫煥晶被判處死刑的壹審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準莫煥晶死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後向莫煥晶公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令,於2008年9月20日上午對莫煥晶執行死刑。
擴展數據:
中國法律關於執行死刑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並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應當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五十壹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壹)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罪犯在行刑前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懷孕。
前款第壹項、第二項中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準,方可執行;因前款第三項所列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第二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在場監督。
死刑通過槍決或註射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
指揮執行的法官要指認罪犯,問他有沒有遺言或者遺書,然後交給執行人執行。執行前,發現可能有錯誤的,應當中止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死刑的執行應該宣布,而不是公開。
死刑執行完畢後,現場書記員應當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執行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執行完畢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
人民網-杭州保姆縱火案罪犯莫煥晶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