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為什麽承諾期不可撤銷?因為承諾期是確定的,也就是規定了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說要約人在要約期限內等待受要約人的答復。同時,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
,表示要約人承諾在承諾期內不撤銷。規定承諾期限,法律推定是要約人放棄撤銷權的表現。在實踐中,承諾期有多種表達方式。比如有的優惠規定“6月7日後價格等條件無效。”要約中的6月7日是接受期的最後壹天。這個提議是不可撤銷的。“請按要求在3天內將水泥送到施工現場”、“請在15天內回復”、“3個月內交貨”都屬於約定的承諾期限。
第二,以其他形式表示要約不可撤銷。以下情況可以認為是明示的不可撤銷要約:“我們將保持要約中所列條件不變,直至妳方答復”、“這是不可撤銷要約”等。如果當事人在要約中說:“這是壹個實盤”,如果只是這樣表達,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撤銷的。因為要約本身是確定的。明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這並不意味著要約總是有效的。受要約人未在合理時間內答復的,要約自動失效(《合同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
第三,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了準備。壹般來說,如果要約要求受要約人將某壹行為視為承諾,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如“貨到交貨”和“如經同意盡快交貨”。除了受要約人認為要約不可撤銷的原因之外,還有壹個平行條件,即受要約人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的準備。比如:買原材料;準備貸款支付;買旅遊票,準備去要約人指定的地方完成工作。沒有承諾期限的要約可以撤銷。未規定承諾期限的要約不會永遠有效。經過壹段合理的時間後,任命將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