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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主要負責什麽?

首先,書記員是審判工作中的事務性輔助人員,在法官的指導下工作。相關法律法規中書記員的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壹)處理審前準備過程中的日常工作;

(二)檢查訴訟參與人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作為庭審過程中的記錄;

(四)整理、裝訂、歸檔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

讓我們詳細解釋壹下這些任務的主要內容:

第壹個主要部分是審判前準備過程中的日常工作,包括:

1,整理檢查文件數量。

2.檢查是否有流程管理表,備案審查人和行長是否簽字。

3.查看是否有上訴轉呈函、訴訟費票據或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的手續。

4.是否有上訴狀、答辯狀、送達回證,當事人是否在上訴狀和答辯狀上簽名蓋章;證明材料是否齊全。

5、廉政監督卡* * *三聯。

6.代辦手續和身份證明是否齊全。

7.上述材料不齊全或者缺少的,書記員可以不予受理,退回立案庭補正或者補充;對於符合驗收條件的,由書記員簽字驗收。

8.書記員收到案卷後,應當於當日制作登記簿,詳細記錄案號、立案時間、當事人基本情況、訴訟費數額、標的物、案卷號、承辦人等內容。,並將案件檔案提交給總統。

9.書記員應當在收到案卷後2日內將案卷移送審判長。

然後在開庭時檢查訴訟參與人的儀容,宣布法庭紀律,主要包括:

1,所有人員必須服從審判長的指揮。

2.未經許可不得錄音、錄像、攝影;

3、不準進入試驗區,不準四處走動;

4、禁止鼓掌、喧嘩等妨礙庭審活動的行為;

5.未經授權,不允許發言或提問。如對法庭的審判活動有意見,可在休庭後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法庭提出;

6.不允許攜帶武器進入法庭;

7.不允許吸煙和吐痰;

8.庭審時關閉手機通訊工具。

9、旁聽人員不準發言,不準進入庭審區域。

然後是眾所周知的:庭審過程中的工作,也就是法庭上的錄音工作。

最後,對案卷進行整理、裝訂和歸檔;法官布置的其他常規工作就更容易理解了,我就不用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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