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審判決發出了明確的信號。雖然沒有辦法把劉鑫刑事化,但是劉鑫逃不了法律的追究,她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2.江歌媽媽的索賠金額是按照劉鑫全責計算的。壹審法院認定,劉暖喜的行為與江歌的死亡有壹定的因果關系,但陳世峰是造成江歌死亡的直接兇手。因此,壹審法院根據江歌案的事件、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以及劉鑫行為的因果關系,確定了壹個賠償比例,沒有判給劉鑫全部賠償責任,也符合法律規定。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個人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中,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元至5000元,但判劉鑫蔣秋蓮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通則》第1179條規定,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壹百八十條死亡賠償金數額相同的,因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照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壹百八十壹條被侵權人死亡時請求權主體的確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是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繼承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向被侵權人要求賠償,但被侵權人已經支付費用的除外。
第壹百八十二條侵犯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賠償額的確定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侵權人遭受的損失和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壹百八十三條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壹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侵犯他人財產的,應當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計算財產損失。
第壹百八十五條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方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百八十六條【公平責任原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法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壹百八十七條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支付賠償費用的方式。協商不成的,補償費壹次性支付;壹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被侵權方有權請求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