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強行向其他未成年人索要生活、學習用品或者少量錢款,被害人未受輕傷或者不敢到學校正常學習、生活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壹般不認為是犯罪。
搶劫的要素:
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
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人身強制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凡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沒有這種故意的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是拿回自己被盜、被騙或者賭博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向其他未成年人勒索少量生活用品、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未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不敢到學校正常學習、生活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壹般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