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進電子煙監管法制化。主要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電子煙監管法制化的要求,明確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監管的法律依據
2.符合電子煙產品特點和當前國際監管慣例。
3.增強電子煙的監管效力。有效規範電子煙生產經營活動,解決電子煙存在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和虛假廣告等問題,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處罰,適用下列規定:
(壹)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運輸煙草專賣品的,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按照扣押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壹年度煙葉平均收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葉,按照市場批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除煙葉以外的其他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沒收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1.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價值超過5萬元或者運輸卷煙數量超過100件(每10000件1件);
2.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
3 .抗拒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檢查的;
4 .非法運輸走私煙草專賣品的;
5.運輸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煙草專賣品;
6.利用偽裝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7 .利用專用車輛運輸煙草專賣品逃避檢查的;
8.其他非法運輸行為,情節嚴重的。
(三)承運人明知是為無準運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的罰款。
(四)異地郵寄、攜帶煙葉和煙草制品超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限量0倍的,依照本條第(壹)項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