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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法律規則是什麽?

法律的壹般分類有哪些?

法律總分類是指適用於世界各國的法律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這是根據法律的創造和表達對法律的分類。成文法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並以書面形式公布的法律,所以也叫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法律效力被國家承認,但沒有成文形式的法律,壹般指習慣法。不成文法還包括與成文法相對應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過判決確定的案例和判例,這些案例和判例對後來的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但它不是以條文(成文)形式出現的法律,因此也是不成文法的主要形式之壹。

(2)實體法和程序法。這實際上是根據法律法規的不同內容對法律進行的分類。實體法是指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主要規定和確認權利義務相關內容或履行權力責任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保障權利義務落實或權力責任履行的相關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類是就它們的主要內容而言的,它們之間有壹些重疊。實體法也可能涉及壹些程序性規定,程序法也可能包括壹些與權利、義務、職能和責任有關的規定。

(3)根本法和普通法。這是根據法律的地位、效力、內容、制定主體和程序對法律的分類。這種分類通常只適用於有成文憲法的國家。在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根本法是憲法,憲法在壹個國家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的內容、主體、制定程序和修改程序與普通法不同,但有更高、更嚴格的程序要求;普通法是指憲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於憲法,其制定主體和程序不同於憲法。其內容壹般涉及調整壹定的社會關系,如民法、刑法、商法、訴訟法、行政法等等。

(4)壹般法和特別法。這是根據法律適用範圍的不同對法律進行的分類。壹般法律是指對普通人、普通事、普通時間、全國普遍適用的法律;特別法是指適用於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區、特定時間的法律。

壹般法和特別法的分類是相對的。比如對於人,民法典是適用於普通人的法律,其適用主體是壹般主體,而民法典對應的繼承法是適用於特定人——繼承人、被繼承人的主體的法律;就該事項而言,《民法典》適用於壹般民事法律行為和事件;收養法針對的是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和收養事件;就地區而言,憲法、組織法和選舉法適用於全國,而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和法律、經濟特區的法規只適用於特別行政區和經濟特區。就時間而言,壹般法律如憲法、刑法、民法等。壹直有效,直到它們被修改和廢除,而壹些特殊的法律,如戒嚴法,只在特定時期的戒嚴。

(5)國內法和國際法。這是基於法律的創造主體和適用主體的區別而進行的分類。國內法是指特定國家的立法機關在壹個主權國家創設的,在其主權範圍內適用的法律;國際法是參與國際關系的國家通過協定制定或承認的,適用於國家之間的法律,其形式壹般是國際條約和國際協定。國內法中的法律關系主體壹般是個人或組織,國家只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成為主體(即國家是財產所有者),而國際法中的國際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是國家。

這是大致的輪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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