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有哪些規定?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是我國在刑罰執行階段對部分已定罪罪犯采取的變通措施,綜合體現了我國刑罰的社會化、技術化、效率化和人道主義,是我國刑法懲罰與人性教育相結合的產物。然而,上述三項措施在條件審查和程序審查方面都存在問題,在實際應用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為了確保這壹政策的正確適用,確保符合條件的罪犯享受法定刑政策,必須對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實施有效的法律監督和保障,實現以人為本的現代法律理念。壹、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概念和內涵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是我國的三項法定刑罰政策,在現行刑法中有明確規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十年。第八十壹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判處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服刑十年以上,並且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危害社會的,應當假釋。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第壹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嚴重殘疾,需要保外就醫的;(2)正在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從國家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條件是詳細的,但是在具體條件的執行上存在壹些誤區。因此,有關部門應該更加重視審核,以減少漏判的概率,因為這樣的規定還涉及到國家的司法公正和權威。
上一篇:濟寧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司法所下一篇:交警檢查改裝車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