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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意見書和建議書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個別行政復議意見的具體程序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1 .1的應用及應用限制。申請人應當自知道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已經作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2.申請條件:(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三)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四)依法屬於申請行政復議的範圍;(5)相應的行政復議申請屬於行政復議機關管轄的;(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3.應用方法。申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4.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書面申請行政復議時,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申請人是公民的,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三)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和要求;(四)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

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工作單位、住所和郵政編碼;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姓名;

(三)行政復議請求和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

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工作單位、住所和郵政編碼;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姓名;

(三)行政復議請求和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第二十條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事項,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由申請人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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