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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手寫的補充條款是否有效?

合同中手寫的補充條款有效。

雙方協商條款的手寫部分,必須在簽訂合同時,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填寫並簽字。手寫部分在雙方持有的合同文本上,簽名上方。手寫部分是對打印部分的修改和說明,但手寫部分旁邊有雙方簽字才有效。但應該是雙方在合同中有相同的條款,因為在實踐中,當壹方持有的合同中有手寫條款,而另壹方持有的合同中沒有相應的條款時,法院認定該條款無效。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變更。壹般應明確規定。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壹致或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合同的有效性:

1,有效合同壹般來說,雙方肯定要簽訂的合同才是有效合同,對合同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但在實踐中,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經常出現,會給壹方帶來損失;

2.無效合同。無效合同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當然是肯定的,絕對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因合同存在瑕疵,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不確定狀態。從我國的規定來看,合同效力待定主要是因為合同主體存在瑕疵,在第三人或者行為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拒絕采取補救措施之前,合同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合同效力的未確定,意味著此時不會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但如果追認,還是有可能的。

綜上所述,合同的意義在於雙方處於信任或不信任的狀態,因為簽訂合同後有法律支持。在合作的履行過程中,雙方的書面承諾有理有據,有據可查,使各業務夥伴能夠規範合作過程的承諾和履行,從而使合作結果完善化、法律化,對和諧社會、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0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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