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案例壹:
甲公司(委托方)與乙公司(承包方)簽訂了中央空調安裝施工合同。雙方在各自權利義務的基礎上,特別約定委托方逾期支付安裝工程款,每逾期壹天,支付違約金5000元。後來B公司履行了安裝合同義務,A公司按照付款進度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乙公司起訴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余額及違約金後,按照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甲公司應支付的違約金總額超過了應付工程款余額。
案例介紹案例二:
某學校與某廣告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廣告公司租用該學校朝向高速公路的建築墻體三年。學校在合同實際履行之前,與另壹家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廣告公司起訴學校,要求賠償其與其他商家簽訂的廣告合同中無法履行的損失,包括應得的利潤。應經審理查明,廣告公司與商家簽訂的廣告合同不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戶外廣告許可核準條件,廣告公司在起訴前無法取得發布戶外廣告的許可。
第壹、第二種情況是普通、常見的民商事案件。法官在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類似的案件,他們向法官請教如何判決違約賠償。具體而言,當事人自由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是否必須給予充分和必要的尊重;如何把握當事人民事自由處分權與司法幹預的關系;確定合同損失的條件是什麽;如何判斷違約與合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理解限制間接損失的可預見規則;什麽時候結束間接損失因果關系鏈是合適的等等。總之,確定違約損害賠償不是法官用簡單的公式推導計算的過程,更重要的是法官深刻理解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法律精神,判斷其法律價值的過程。法官的公平、正義、利益平衡等價值觀直接影響法官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對違約損害賠償做出確定合理的判斷。因此,理解和掌握自由裁量原則、賠償範圍的要素以及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是法官準確適用法律、公正合理判決當事人違約賠償請求的關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