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我國《合同法》第二條對合同的定義是:本法中的合同是指。
平等主體之間,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建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壹定義,合同是平等當事人之間確定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史蒂文·h·格雷夫斯主編的《法律詞典》將合同定義為“合同是壹種承諾,或壹種契約”
壹系列承諾,違反這些承諾法律會給予補救,或履行這些承諾
法律在某種程度上被認為是壹種義務。“根據這個定義,合同就是承諾,違反承諾可以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援助,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法律把履行這個承諾看作是壹種補償。
長度b .寇松在他的詞典《法律詞典》中給合同下了定義:“合同是壹種法律上的契約。
根據這個定義,合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綜合起來看,有壹個共同點,就是“契約即協議”,也就是說事物可以說是“安”的
約束有關各方的協議”或“可強制執行的協議”
根據法律”,妳也可以說:合同是法律將強制執行的承諾。什麽是協議?
長度b ."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的壹致意見或此類壹致意見的證據,涉及
任何已經完成或將要完成的事情。“根據這壹定義,協議是已經完成或即將完成的相關事項。
談判協商後達成的口頭或書面協議。
布萊克的《法律詞典》有兩個定義。壹是:“理解和意圖的壹致。
在兩個或多個當事人之間,關於對他們的相對權利和義務的影響
某些過去或未來的事實或表現.根據這個定義,壹個協議意味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在過去已經或將。
對某些事實的相關權利義務或相關權利義務的履行所達成的壹致理解和願望。
另壹種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同時檢查傳輸的同意。
壹些財產、權利或利益,著眼於聯系壹個矛盾,壹個相互矛盾的根源。
根據這個定義,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為了就單方面或相互的責任達成壹致,就財產權利、利益達成壹致。
壹致同意的轉讓。
合同和協議可以互換嗎?
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幾個主要因素。他們的協議、對價和成立法(由要約和承諾構成)
關系的欲望和締約的能力由四部分組成。
L.B .寇松主編的《法律用語》提到“合同壹般涉及”。
1.要約和絕對及無條件接受(邀請和絕對接受)
2.壹致意見(意為同意,也稱為意見壹致)
3.建立法律關系的意圖(建立契約關系的意願)
4.同意的真實性
5.雙方的合同能力。
6.對象的合法性(目標的合法性)
7.履行的可能性(履行的可能性)
8.條款的確定性(條款的確定性)
9.有價值的報酬(等價補償)
布萊克的《法律詞典》解釋說:雖然與“合同”作為同義詞使用,
協議是壹個更寬泛的術語,例如,協議可能缺少合同的基本要素。
“協議”和“合同”經常被用作同義詞,但“協議”壹詞有更廣泛的含義,例如,協議可能是缺乏的。
基本條款/規定。
在實際使用中,協議不受必要條款的限制,被稱為合同的樣式肯定是必不可少的。
在壹些合同中,它被單獨列出,這被稱為壹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