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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企業有探親假嗎?

趙女士問:我的公司是中外合資企業。我需要執行國家關於探親假的規定嗎?律師回復: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僅限於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探親待遇作出規定。江蘇省政府《關於貫徹執行的實施細則》(蘇[1981]149號)也授權各地、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集體企事業單位職工探親待遇作出壹些原則規定。根據上述規定,探親假只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全民、集體企業。目前,民辦非企業單位、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非公單位申請各類探親假沒有法律依據。非公單位探親假爭議,如用人單位有規章制度或雙方有合同約定的,應按規定或協議執行。辭職30天內還有悔改的余地。王總問:我司某員工依據《勞動法》第31條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反悔。他是否有權撤回已提交的通知?律師回復:勞動者已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壹條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30天期限屆滿前,員工的辭職沒有產生預期的法律後果,員工可以撤銷辭職,撤回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但是,用人單位在30日內與勞動者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或者對工作有了新的安排,並做了其他難以撤銷的準備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辭職,雙方協商壹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無權撤銷辭職。從其他單位招聘退休人員需要註意哪些管理問題?馮先生問:我們公司在壹些崗位上從其他單位招聘了壹些退休人員。在管理過程中需要註意哪些問題?律師回復:與原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退休職工到另壹單位從事有償勞動並接受管理的,應當認定雙方形成了非典型勞動關系。雙方就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工傷保險等發生的爭議,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但勞動者要求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辦理社會保險的,在司法實踐中不予支持。謝律師,江蘇宜興律師事務所律師,擅長處理勞動爭議、公司法、財稅法,成功辦理勞動爭議案件100余件。目前受聘於江蘇萬邦生化制藥有限公司、徐州美馳車橋有限公司、徐州華潤電力有限公司、利勃海爾機械(徐州)有限公司、江蘇華美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等多家大中型企業,參與為彩虹之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徐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維斯塔斯(徐州)鑄造有限公司、徐州觀音機場公司等30多家大中型企業提供勞動用工專項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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