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與14歲的女孩發生性關系,且女孩不是自願的,則屬於強奸罪,要承擔法律責任;
2.如果14歲女孩願意發生性關系,不承擔法律責任;
3.凡與14周歲以下的女性發生性關系的,無論自願與否,均涉嫌強奸罪。
對強奸罪的處罰如下:
1.壹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強奸罪的嚴重情節如下:
1,強奸婦女,以殘忍手段強奸幼女;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壹次以上或者多次的;
3.輪奸婦女,特別是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造成自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5.在公共場所綁架和強奸婦女。
綜上所述,與14歲的女孩發生性關系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要看情況而定,但如果屬於強奸罪,則屬於刑事案件,需要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
由負有照顧責任的人實施的性侵犯罪。負有監護、收養、護理、教育、醫療等特殊責任的人。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婦女,與該未成年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前款行為選擇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按照從重處罰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