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 * *平等原則壹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 *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六條* * *虛假表示和隱瞞的效力。行為人和相對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虛假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 * *欺詐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壹方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