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事廳
關於河南省直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福利的通知
於仁信[1999]14號
各市、地方人事(人事勞動)局)和省直單位:
根據1999年12月15日第10號文件精神。國務院發布的[1981]52號和第國務院辦公廳印發[1993]85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河南省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有關工資福利待遇通知如下。
壹是機關工作人員要有定點醫療機構的證明,並經單位批準。
二、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工資。
(壹)病假累計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按照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級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之和,下同)發放工資;發放政府工作人員固定工資(技術工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普通工人崗位工資,下同)和生活工資(工資構成中的獎金,下同)之和。
(二)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支付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10年及以上,發基本工資。
(三)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支付本人基本工資的70%;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放給工作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人員;工作滿20年及以上的,按基本工資的90%發放;工作35年或更長時間的人將獲得基本工資的95%。
(4)全年連續病假、累計病假達到3個月的,不再發放年終獎。
三、試用期、見習期、初薪期、學徒期、熟練期人員在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基礎上,分別按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病假工資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五、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創收活動的,即停發工資及相關津貼和補貼。
六、按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本通知執行;其他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七、本通知自次月起執行,今後有新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壹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