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修訂後的條例實施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婦女,可以在國家規定的98天的基礎上享受60天的產假,產假將達到158天。新修訂的條例還規定,依法結婚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可以延長假期,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婚假、產假、護理假、育兒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常發放。另壹方面,婦女就業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婦女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鼓勵建立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分擔企業假日用工成本的機制。
產假時間:
1.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依法生育的婦女享受60天產假,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
2.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每年總共享受65,438+00天的育兒假。
3.用人單位應當為護理員、照料者照顧殘疾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提供便利,每年給予其累計不少於10天的護理時間。
4.照顧殘疾或患病住院老人的獨生子女,每年護理時間不少於15天。
5.對於備受關註的婚假問題,依法明確結婚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還可以延長假期。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婚假、產假、護理假、育兒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常發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