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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通過互聯網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通過互聯網站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壹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從業資格。

第四十壹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壹條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從業資格。

第四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違反本規定,編制或者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互聯網保險業務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從業資格。

第四十四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查處互聯網保險業務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為互聯網保險業務提供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站主辦者違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當依法移送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發現從事制售假保單、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利用互聯網站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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