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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醫院資質申請條件

法律分析:硬件:服務器不少於2套,數據庫服務器和應用系統服務器需要分開;互聯網醫院業務至少2套音視頻通信系統;網絡帶寬不低於10Mbps。

軟件:數據訪問控制信息系統;遠程醫療信息系統;

系統要求: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系統、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使用管理系統、互聯網醫療質量控制與評價系統、網上處方管理系統、患者知情同意與登記系統、網上醫療文書管理系統、網上隨訪患者風險評估與應急防治系統、人員培訓與考核系統、停電、斷網、設備故障、網絡信息安全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人員:實體醫療機構臨床科室至少有1高級、1副高級執業醫師註冊(允許多點執業);專人負責互聯網醫院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電子病歷的管理;專職藥師負責網上處方審核。

網醫:網醫提供全套申請材料,有成熟的運營體系,承諾獲得互聯網醫院牌照。

法律依據:《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

第七條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立互聯網醫院的,應當向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交設立申請,取得《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後,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執業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擬設立互聯網醫院,以互聯網醫院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申請執業登記。互聯網醫院需要依法申請通信管理、市場監管、網絡安全、藥品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許可,取得相應許可後方可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八條申請設立互聯網醫院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符合國家規定的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

(2)有合適的場所。

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列入國家和本市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相關責任主體,不得申請設立互聯網醫院。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醫診所註冊證書未滿五年的醫療機構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醫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九條第三方機構申請依托實體醫療機構設立互聯網醫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申請人與實體醫療機構簽署的合作設立互聯網醫院的協議或合同。

新申請設置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同時使用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在依法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時提交的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中註明,並在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載明設置互聯網醫院的相關情況。與第三方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的,應當提交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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