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不是食物。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只規定了十倍賠償,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退壹賠三。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
目前《食品安全法》只規定了十倍賠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可以退壹賠三。消費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消費意願、興趣、愛好和需求,自主、充分地選擇商品或服務。主要內容有:
1,有自主選擇運營商的權利;
2、有權選擇自己的產品或服務;
3.有權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服務;
4.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比較、鑒別、選擇的權利。
5.有權選擇和決定采購商品的數量。在我國化妝品的賠償處理過程中,按照實際規定是可以做到假1賠3的,但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鑒定檢驗後才能處理。
綜上,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數額不足五百元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
退貨責任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五十五條
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