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
這壹原則是指正確處理環境、社會和經濟發展之間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在發展中保護它們;在保護中發展,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壹。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這壹原則是指提前采取預防措施,防止環境問題和環境破壞;在預防為主的同時,積極控制已經形成的環境汙染和破壞;以較少的投入,取得較大的效益,采取多種方式和途徑的組合來治理環境汙染和破壞,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規劃,調整產業布局,加強企業管理,發展綜合利用。
3.汙染者控制和開發者保護原則。
這壹原則又稱“誰汙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原則,明確規定了汙染和破壞環境和資源者應承擔治理和保護的義務和責任。
4.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地區環境質量的最高行政責任者,有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不受環境汙染和破壞。
5.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
這壹原則也被稱為環境保護的民主原則。它是指全體人民都有權利和義務參與環境保護和管理,進行群眾性環境監督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環境保護誌願者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營造良好的環境保護氛圍。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