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黨中央把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作為當前的重大改革任務。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建設生態文明,要建立系統完備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3.保護生態環境制度的實施離不開法治的護航。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關鍵是要更新和培育環境資源司法理念,以推進環境公益訴訟為突破口和著力點,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環境資源司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促進和保障環境資源法律全面正確實施。
4.行政監管對遏制環境汙染非常重要。對於依法追究環境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充分賠償受害人損失,促進生態環境修復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當前的審判實踐中,還存在壹些環境資源糾紛訴訟渠道不夠暢通的情況,審判中存在重刑事、輕民事、重處罰、輕救濟的傾向,環境公益訴訟的程序還沒有完全理順,急需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5、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重要作用,壹方面是加強社會團體和公眾對環境汙染行為的監督,另壹方面也是督促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積極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行政執法機關在專業技術、設備、執法手段和效率等方面具有優勢。積極有效的行政執法應該是保護環境利益的主要手段,司法手段只是環境行政執法權的重要補充和有效監督。環境保護是壹項系統工程,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司法機關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參與。因此,有必要積極推動建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環境資源執法協調機制,特別是註重環境行政執法與環境司法的銜接。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重要功能是通過訴訟手段制止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分配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平衡相關主體的利益。無論是司法還是行政手段,最終目的都是為了解決環境問題,維護公眾利益。兩者的合理銜接,將有利於形成“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司法保障”的環境保護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