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用身份證登記入住酒店試用期就會被發現。需要向執行機關報告,執行機關批準就可以住賓館。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緩刑期間的行動受到嚴格限制。壹般不允許犯人離開居住地(接受社區矯正的地方)。離開3日內必須經司法所(社會矯正辦)批準,離開3日以上必須經司法局社區矯正領導機關批準。如果酒店遇到檢查,可以用正常的請假審批程序來解釋。
試用期的條件是:
1.因犯罪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犯罪情節較輕的;
3.有悔改;
4.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5.宣告緩刑對妳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綜上,試用期經有關部門批準後,可以入住酒店,同時需要當事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離開所居住或者遷居的市、縣,報檢查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適用及其積極後果對於宣告緩刑的罪犯,應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進行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七條
撤銷緩刑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