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任人故意引起火災的,可以構成放火罪,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責任人過失的,可以構成失火罪,壹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消防等級標準如下:
壹是火災等級提高到四級,由原來的特大火災、重大火災、壹般火災三級調制城市提高到特大火災、重大火災、重大火災、壹般火災四級。
二、根據《條例》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標準,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火災等級標準是:
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壹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綜上所述;判斷火災事故責任人的方式:
1.責任人故意引起火災的,可以構成放火罪,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責任人過失的,可以構成失火罪,壹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14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