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有什麽病要講
壹、結婚前應該告知哪些疾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相關精神疾病及其他與婚育相關的疾病。註意:如果妳患有嚴重疾病,婚前不告知實情,對方知道後可以通過法院撤銷婚姻。
案例分享
老公拔牙了,回來後十多天壹直在流血。妻子詢問後得知丈夫患有嚴重的遺傳性疾病——甲型血友病,原來丈夫怕妻子知道後不同意結婚,所以壹直保密。妻子接受不了,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婚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壹方患有嚴重疾病,婚前未如實告知,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二、婚前應該告知哪些疾病?
學習點
(-)重大疾病類別
1.嚴重遺傳性疾病:指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生育子女的遺傳性疾病,因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獨立生活能力,後代繁衍風險高。
2.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其他醫學上認為影響婚育的傳染病。
3.相關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及其他重性精神病。
4.其他與婚育相關的疾病,如重要器官疾病、生殖系統疾病等。理解“重大疾病”,要把握壹個原則,即患疾病是否影響已婚夫婦的身心健康和婚後所生子女的身心健康。
(2)重疾發病應早於結婚登記時間。如果患重疾的壹方不知道自己患病的事實,鑒於其無意隱瞞,不構成可撤銷婚姻。
三、婚前應該告知哪些疾病?
(三)壹方履行婚前告知義務的,撤銷權消滅。患病壹方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病情,且另壹方仍願意結婚的,不能再作為解除婚姻的請求。
(4)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1年,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向法院提起。註意,該期間屬於預定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超過1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只能提交人民法院。《民法典》第1053條沒有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有權受理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撤銷婚姻。因此,如果壹方患有嚴重疾病但婚前未告知實情,應提交人民法院。
(6)婚姻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7)撤銷後自始無效的婚姻,是指這段婚姻從未生效。
(8)為什麽要保護重特大疾病的知情權?因為婚姻自由應該建立在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不是所有的重大疾病都能得到有效控制,有些疾病不僅會遺傳給後代,還需要長期的治療和護理,對家庭經濟和配偶精神都是沈重的負擔。
(9)積極的婚前檢查是婚姻的保障。2003年,我國取消了強制婚檢,但這並不意味著婚檢沒有用。(對於重大疾病的具體範圍,民法典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壹般參照《母嬰保健法》第八條的規定,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以及相關的精神疾病。至於其他重大疾病的認定,要看每個病例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