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權請求權是物權的消極力量,它與物權緊密相連,不可分割。動產或不動產毀損,其上存在的物權繼續存在,物權人請求毀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人修繕,是基於其物權。在這方面,返還請求權符合物權請求權的規範。
2.如果物權請求權的規範是將物權保持或恢復到滿意狀態,而滿意狀態僅指物權的權能,那麽無論財產是否修繕,物權人均對標的物具有權能,退賠並未改變這壹狀況。此時,很難說返還請求權屬於物權請求權。再者,如果標的物受損,行為人會支付金錢賠償,而不是修復。無論賠償與否,產權人控制標的物的法定權力是存在的。在這裏,恢復原狀的要求和金錢賠償的要求似乎沒有什麽不同的作用,應當受到法律的平等對待。目前還沒有將金錢賠償請求權歸為物權請求權的理論,因此返還請求權不應視為物權請求權的壹種,它與金錢賠償請求權只是債權請求權。
3.如果物權請求權規範的定位是使物權人將標的物維持或恢復在壹個全面的、令人滿意的狀態。毀損物恢復原狀後,財產所有人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處於同壹狀態。恢復原狀與物的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具有同等作用。因此,返還請求權具有主張財產權的權利。這種返還請求權具有債權和物權的雙重屬性。
4.物權請求權與物權本體密不可分,返還請求權是否相同取決於如何定位物權請求權的規範。如果我們仍然堅持物權請求權必須使物權人能夠將標的物維持或恢復在壹個全面的、令人滿意的狀態,那麽,返還請求權就不應該脫離物權本體。尤其是具有特殊意義或價值的受損物品,無法要求侵權人修復,也難以填補產權人所受的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