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信用證業務中,匯票的出票人壹般是信用證的開證行,即出口公司。
匯票的付款人壹般是信用證的償付行、付款行、保兌行或開證行。
匯票的付款人沒有明確記載的,該付款人視為開證行的付款人。
壹、匯票的功能
1.支付功能;交換功能;信用功能;結算功能;融資功能。
2.匯票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而產生的。
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相距甚遠,使用不同的貨幣,無法像國內貿易那樣輕松結算。
從出口商到進口商有壹個漫長的過程。
這時,壹方必須向另壹方提供信用證,要麽給進口商,要麽給出口商,這樣才能賒銷貨物。
3.如果沒有強有力的中介擔保,進口商怕付款後收不到貨,出口商怕交貨後收不到貨,這種國際貿易很難順利進行。
後來,銀行參與國際貿易,充當進口商和出口商之間的中介。
進口商通過開證行向出口商開立信用證,以確保出口商只要按時向議付行提交全套信用證單據,就能在貨物裝船後收到貨款。
議付行向開證行開出匯票,並將其發送給開證行。
當議付行提交匯票和全套信用證單據時,開證行保證付款。
同時,開證行保證進口商及時收到他們進口貨物的單據,以便在港口提貨。
擴展數據:
匯票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壹。
我國《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票據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信用工具。
它是壹種代銷證券,基本法律關系至少有三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匯票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起草過程
1.取決於付款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銀行匯票是簽發人為壹家銀行,付款人為另壹家銀行的匯票。
商業匯票是指簽發人為公司或個人,付款人為其他公司、個人或銀行的匯票。
2、根據是否附有單據──光票、跟單匯票。
光票本身是不附帶裝運單據的,銀行匯票多為光票。
跟單匯票又稱信用證和提單,是以提單、倉單、保險單、裝箱單、商業發票等單據進行支付。商業匯票大多是跟單匯票。
3、按付款時間分──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demand bill,即期匯票)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後,付款人立即付款的票據,也稱即期匯票或即期匯票。
定期票據(遠期票據)是指在壹定期限或特定日期後付款的票據。在遠期匯票中,記載某壹日期為到期日,如果在到期日付款,則為遠期匯票;如果付款記錄在出票日期後的壹定期限內,則為定期匯票;如果記載見票後壹定期限內付款,則為本票;如果把票面金額分成幾份,分別規定到期日,就是分期付款票據。
遠期匯票按承兌人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是以銀行以外的任何企業或個人為承兌人的長期票據。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是銀行的遠期匯票。
4、按流通地區分──國內匯票、國際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