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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中關於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關於折舊,比如企業中確定的計提方法,在使用年限內分配我們的價值中能被企業消耗的部分。我們的價值中能在企業消耗的部分,等於我們的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和減值準備的差額。

壹、固定資產最新折舊年限的計算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規定: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二、固定資產折舊的範圍

企業應為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已單獨計價核算(歷史遺留)的土地除外。

註:未使用的固定資產不需要折舊。

更新改造過程中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轉入在建工程,不再計提折舊。裝修工程轉化為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後,按照重新確定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三、影響固定資產折舊的因素

(1)固定資產原價是指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預計凈殘值,是指該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到期後,企業處置該固定資產所獲得的金額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3)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是指小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限,或該固定資產能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的數量。小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①資產的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2)資產的預期有形損失,如設備使用中的磨損、建築物的自然侵蝕等。

(三)資產的預計無形損失,如新技術的出現導致現有資產技術水平相對陳舊,市場需求變化導致產品陳舊等;

(4)法律或類似法規對該資產使用的限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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