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會員卡是壹種合同,當事人有權要求終止並退還剩余金額。會員卡不退屬於霸王條款,是部分經營者為逃避法律義務、減輕自身責任而單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或行業慣例,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嚴重侵害了群眾的利益。“霸王條款”之所以被消費者深惡痛絕,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和供求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很多時候,由於消費者面對的是以個體形式出現的集體商家,心理上比較脆弱,往往要自認倒黴,要承受賠錢的痛苦。“合同條款的敲定可以促進企業理性經營,降低成本,對消費者也是有利的。問題是,企業制造商往往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訂立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綜上所述,會員卡不退錢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訂立合同時雙方沒有協商。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盡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