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產假為98天。《關於企業職工請婚喪假、旅遊假的通知》規定婚假三天。婚假和產假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國務院各省產假婚假都增加了。部分省份還增加了丈夫產假期間的護理假。2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30天,配偶享受陪產假15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聘用合同。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女職工可以增加壹至三個月的假期。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還享受七天假期。根據《關於企業職工請喪假和旅遊假的通知》,在法定婚齡(女滿20周歲,男滿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如果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可以根據距離給予旅行假。探親假(探望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再給假。婚假包括公假和法定假。再婚的人可以享受法定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
法律客觀性: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嫁娶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