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的執法權力範圍如下:
1,負責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工商行政規章政策。
2.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和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3、依法承擔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市場交易和網上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的監督管理。
4.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責任,組織開展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照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系統建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5.負責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依法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6、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包括:
(壹)辦理轄區內區、縣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初步登記、年檢和換證手續,並對區、縣工商局核準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貿市場的貿易經濟活動;
(三)監督檢查管轄範圍內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調解經濟合同糾紛;
(四)受理、審核、上報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申請,監督管理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指導轄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正確申請商標註冊,並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
(六)監督管理轄區內設置、張貼的廣告;
(七)按規定代收代繳各種工商收費和罰款;
(八)宣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