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婚前協議是有效的。婚前協議是男女雙方在自願平等的條件下以書面形式達成的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雙方所有,該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婚前協議是指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署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婚後生效。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債務範圍的實現和權利歸屬做出約定,避免日後因壹方離婚或死亡而產生糾紛。婚前協議只要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形式要件完備,就是合法有效的,不需要公證。
1.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 * * *擁有的財產,歸夫妻* * * *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