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五條違法行為人可以在違法行為發生地、機動車登記地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場所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人在違法行為發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簡稱處理地)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的,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協助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違法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 並代違法行為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標準作出處罰決定。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可以通過互聯網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或者違法行為處理窗口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申請的當日,通過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通知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予以消除;異議不成立的,告知有關當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六條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被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