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揚中市人民法院獲悉,今年7月5日13: 23左右,男子王建駕駛壹輛A2牌照的重型普通貨車,沿揚中市環城北路由西向東行駛。汽車上裝載的塔吊零件超過規定高度。當車行駛到長江花城段時,塔吊零件刮到了空中過馬路的鋼索,導致架設鋼索的水泥桿斷裂。隨後,水泥桿擊中了騎在電動自行車後座的未成年女孩李姣。
法院認為,王健駕駛載重超過規定高度的機動車,其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
王健駕駛的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經調解,王健超出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賠償受害方20萬元。
王建交代,當天他接到公司安裝塔吊的任務後,駕駛車輛以40km/h左右的速度運送塔吊,途經發生事故的道路時,沒有註意到道路上方的鋼索。車子停穩後,他下意識地輕踩剎車,然後車輛行駛了大約10m後停了下來。他在剎車過程中聽到壹聲巨響(應該是水泥桿落地的聲音,此時他緊急剎車),然後看到壹輛電動車倒在地上,壹個女人坐在地上,懷裏抱著壹個小女孩。“應該是那個女的騎著電動車帶著小女孩,水泥桿撞到了小女孩。”王堅說。
近日,揚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健違反交通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壹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王建主動報警,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他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健與被害方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被害方諒解,故可酌情從輕處罰;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處其有期徒刑壹年三個月,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