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限額是指責任保險中保險人對保險金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人對每起保險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死亡傷殘費用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死亡傷殘費用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交通費、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根據法院判決或調解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人對每起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醫療費用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醫療費用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等。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的賠償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
醫療費賠償限額:1萬元。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道路交通事故無責任機動車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元。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法律依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銀監會會同公安部、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部研究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將交強險總責任限額由654.38+022萬元提高至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由654.38+065.438+080萬元,醫療責任賠償限額按同比例調整,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由1.1.8萬元提高,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由1.000元提高到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保持1.000元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