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公司屬於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企業法人,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領取工商營業執照。
2.妳與壹家未經依法註冊的公司的制造商簽訂合同。如果發生合同糾紛,妳的未註冊公司不是合格原告,法院不予立案。
第三,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調查誰是合同的真正主體,誰在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實際合同主體是妳個人,妳和廠家簽訂的代理合同有效。如果廠家不知道履行合同的是妳,而不是訂立合同的公司,那麽廠家訂立合同的意圖是有瑕疵的。根據具體情況,廠商可以欺詐或重大誤解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4.關於妳負責的區域內廠家低價銷售的問題,首先妳需要解決妳和廠家之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問題,以及合同不會被撤銷的問題,然後再談廠家是否違約,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
動詞 (verb的縮寫)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壹款: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 (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壹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表示錯誤意思的,可以認定為欺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如果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表示相違背,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