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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和普通法有什麽不同?

基本法是壹個國家或地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和憲法有同樣的含義。普通法是指除憲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制定和修改主體比較復雜。

中國憲法的性質是什麽?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是人們行為的基本法律規範。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是其他法律法規產生、存在、發展和變化的基礎和前提。它是壹個國家獨立、完整、系統的法律體系的核心,是壹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石。

1982 65438+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憲法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現行憲法是新中國第壹部憲法的繼承和發展,制定於1954年。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廣泛而深刻的經濟社會變革,我國分別於1988、1993、1999和2002年對現行憲法進行了四次修改。

憲法的第壹個功能是組織國家權力。根據憲法規定,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由人民代表組成的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和其他重要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受其監督。

第二是它在保障公民權利方面的作用。中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上述規定為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最基本的憲法基礎。

第三是它在維護國家和社會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此外,憲法序言確認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指導思想。

第四是在實施法治方面的作用。我國憲法充分肯定了憲法作為根本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核心要素,規定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只要在實施憲法的實踐中真正落實了憲法的上述規定,就基本符合“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方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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